前言
本規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農業部規劃設計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廉亞平、趙書廣、陳清明、王新謀、田立亞、董紅敏、耿如林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畜禽場的場址選擇、總平面布置、場區道路、豎向設計和場區綠化的設計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的舍飼牛、豬、羊、雞的畜禽場場區總體設計,不適用于以放牧為主的畜禽場場區總體設計。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S18596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NY5027無公害食品畜禽飲用水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畜禽場anamialproduction
具有一定 規模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生產工藝,實行高密度舍飼,從事畜禽繁殖、品種改良或商品生產的專業化生產企業。
4 要求
4.1場址選擇
4.1.1選擇場址應符合本地區農牧業生產發展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發展規劃、城鄉建設發展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
4.1.2新建場址周圍應具備就地無害化處理糞尿、污水的足夠場地和排污條件,并通過畜禽場建設環境影響評價。
4.1.3選擇場址應遵守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則,不應占用基本農田,盡量利用荒地建場。分期建設時,選址應按總體規劃需要一次完成,土地隨用隨征,預留遠期工程建設用地。
4.1.4新建場址應滿足衛生防疫要求,場區距鐵路、高速公路、交通干線不小于1000m;距一般道路不小于500m;距其他畜牧場、獸醫機構、畜禽屠宰廠不小于2000m;距居民區不小于3000 m,并且應位于居民區及公共建筑群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向處。
4.1.5場址應水源充足,水質應符合NY5027要求,排水楊通.供電可靠,交通便利,地質條件能滿足工程建設要求。
4.1.6選址時可按表1的推薦值估算所需占地面積,征用土地時應按正式設計圖計算實際占地面積。
4.1.7以下地區或地段不應建場
4.1.7.1規定的自然保護區、水源保護區、風景旅游區。
4.1.7.2受洪水或山洪威脅及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災害多發地帶。
4.1.7.3自然環境污染嚴重的地區。
表1 畜禽場場區占地面積估算值
場 別 飼養規模 占地面積(m2/頭) 說明
奶牛場 100頭-400頭成母牛 160-180 按成奶牛計
肉牛場 年出欄育肥牛1萬頭 16-20 按年出欄量計
種豬場 200頭-600頭基礎母豬 60-80 按基礎母豬計
商品豬場 600頭-3000頭基礎母豬 50-60 按基礎母豬計
綿羊場 200頭一500只母羊 10-15 按成年種羊計
山羊場 200只母羊 15-20 按成年母羊計
種雞場 1萬只-5萬只種雞 0.6-100 按種雞計
蛋雞場 10萬只一20萬只產蛋雞 0.5-0.8 按種雞計
肉雞場 年出欄肉雞10萬只 0.2-0.3 按年出欄量計
4.2 總平面布局
4.2.1 根據畜禽場的生產工藝要求,按功能分區布置各個建(構)筑物的位置,為畜禽生產提供一個良好的生產環境。畜禽場一般應劃分生活管理區、輔助生產區、生產區和隔離區
4.2.2 充分利用場區原有的地形、地勢在保證建筑物具有合理的朝向,滿足采光、通風要求的前提下,盡量使建筑物長軸沿場區等高線布置,以最大限度減少土石方工程量和基礎工程費用。
4.2.3畜禽場的生活管理區主要布置管理人員辦公用房、技術人員業務用房、職工生活用房、人員和車輛消毒設施及門衛、大門和場區圍墻。生活管理區一般應位于場區全年主導風向的上風處或側風處,并且應在緊鄰場區大門內側集中布置。
4.2.4畜禽場大門應位于場區主于道與場外道路連接處,設施布置應使外來人員或車輛應經過強制性消毒,并經門衛放行才能進場。
4.2.5圍墻距一般建筑物的間距不應小于3.5m;圍墻距畜禽舍的間距不應小于6m。
4.2.6畜禽場的輔助生產區主要布置供水、供電、供熱、設備維修、物資倉庫、飼料貯存等設施,這些設施應靠近生產區的負荷中心布置。
4.2.7生產區主要布置各種畜禽舍和相應的擠奶廳、孵化廳、蛋庫、剪毛間、藥浴池、人工授精室、胚胎移植室、裝車臺等。生產區與其他區之間應用圍墻或綠化隔離帶嚴格分開,在生產區人口處設置第二次人員更衣消毒室和車輛消毒設施。這些設施都應設置兩個出人口,分別與生活管理區和生產區相通口
4.2.8 生產區畜禽舍朝向一般應以其長軸南向,或南偏東或偏西4℃以內為宜。每相鄰兩棟長軸平行的畜禽舍間距,無舍外運動場時,兩平行側墻的間距控制在8m-15m為宜;有舍外運動場時,相鄰運動場欄桿的間距控制在5m-8m為宜。每相鄰兩棟畜禽舍端墻之間的距離不小于15m為宜。
4.2.9 具有承擔畜禽場生產區內、外物流通道功能的設施,應布t在連接生產區內外的道路附近。
4.2.10 青貯、干草、塊根塊莖類飼料或墊草等大宗物料的貯存場地,應按照貯用合一的原則,布置在靠近畜禽舍的邊緣地帶,并且要求排水良好,便于機械化作業,符合防火要求。在計算所需貯存設施容積時,青貯飼料的容重按600kg/m,-700kg/m3計算,干草的容重按70kg/m-75kg/m,計算。
4.2.11 精飼料庫的人料口開在輔助生產區內,精飼料庫的出料口開在生產區內,杜絕生產區內外運料車交叉使用。
4.2.12 隔離區主要布置獸醫室、隔離舍和養殖場廢棄物的處理設施,該區應處于場區全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向處和場區地勢最低處,與生產區的間距應滿足獸醫衛生防疫要求。和綠化隔離帶、隔離區內部的糞便污水處理設施與其他設施也需有適當的衛生防疫間距。隔離區與生產區有專用道路相通,與場外有專用大門相通。
4.3.場區道路
4.3.1場區道路要求在各種氣候條件下能保證通車,防止揚塵。應分別有人員行走和運送飼料的清潔道、供運輸糞污和病死畜禽的污物道及供畜禽產品裝車外運的專用通道。
4.3.2 清潔道也作為場區的主干道,宜用水泥混凝土路面,也可用平整石塊或條石路面。寬度一般為3.5m-6.0m,路面橫坡1.0%-1.5%,縱坡3%-8.0%為宜。
4.3.3 污物道路面可同清潔道,也可用碎石或礫石路面,石灰渣土路面.寬度一般為2.0 m -3.5m,路面橫坡為2.0%-4.0%,縱坡3%-8.0%為宜。
4.3.4 場內道路一般與建筑物長軸平行或垂直布置,清潔道與污物道不宜交叉。道路與建筑物外墻最小距離,當無出人口時1.5m為宜;有出人口時3.0m為宜。
4.4 豎向設計
4.4.1 畜禽舍內地面標高應高于舍外地面標高0.2m-0.4m,并與場區道路標高相協調。場區道路設計標高應略高于場外路面標高。場區地面標高除應防止場地被淹外,還應與場外標高相協調。
4.4.2 場區地形復雜或坡度較大時,應作臺階式布置,每個臺階高度應能滿足行車坡度要求。
4.4.3 場區實行雨污分流的原則,對場區自然降水可采用有組織的排水。對場區污水應采用暗管排放,集中處理,符合GB18596的規定。
4.5 場區綠化
4.5. 1 選擇適合當地生長,對人畜無害的花草樹木進行場區綠化,綠化率不低于30%。
4.5.2 樹木與建筑物外墻、圍墻、道路邊緣及排水明溝邊緣的距離應